中山市旧楼加建电梯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出台 先建后补 每台补助10万元
本报讯 (记者 李丹丹)2018年12月23日后竣工备案的旧楼加建电梯,可以申请10万元/台的专项补助资金了。记者昨日从市住建局了解到,《中山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出台,明确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并明确补助申请、审核、公示和拨付流程及所需资料。
■每台电梯补贴10万元
此次细则明确既有住宅加建电梯补助标准为,每完成加建一台电梯补助10万元,业主经市民政局认定为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散居特困供养人员的,按该业主应分担的加建电梯费用全额给予补助。
每台电梯10万元财政补助原则上按业主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具体金额由加建电梯全体业主根据实际商议确定;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散居特困供养人员应分担的加建费用全额补助申请由两部分组成,先申请10万元“财政补助”,不足部分再申请“低保或低收入困难家庭、散居特困供养人员申请补助”。
■补助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模式
此次细则明确补助申请、审核、公示和拨付流程及所需资料。在申请补助资金时明确补助资金由加建电梯全体出资人共有,采取先建后补的原则发放。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完成特种设备(电梯)使用登记和竣工验收备案后,原则上要求加建电梯业主共同授权委托1名申请人或中介机构到属地政府住建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申请补助资金所需材料包括加建电梯业主共同确认的《中山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补助资金申请表》;特种设备(电梯)使用登记和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建电梯业主共同确认的出资方案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现场核验,并提交复印件;低保或低收入困难家庭、散居特困供养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此实施细则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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