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来了 《中山市停车场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广州日报 2019-12-24 08:41

停车场相关法规的出台有利于营造更加便利的出行环境。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张翔宇通讯员钟仁

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于涛

昨日下午,中山市人大常委会主持召开《中山市停车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冯煜荣,市发改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和执法局、司法局相关负责人出席会议,并就《条例》立法过程和内容亮点进行了解读。

《条例》是中山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的第5部地方性法规,于2019年8月1日予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什么要制定这部法规?

冯煜荣表示,中山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汽车保有量大幅增加,导致停车管理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其中停车位供需矛盾造成了很多管理上的难题,急需通过立法予以明确、规范。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停车场经营和管理,倡导文明停车,促进交通和谐发展,保障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制定《中山市停车场条例》。

《条例》于2017年5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前后历经两年多,先后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审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切实加强立法调研,充分尊重人大代表的意见,加强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发挥立法基地和专家学者的专业优势,力求最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确保准确把握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统筹兼顾社会不同方面的利益,平衡权利义务关系,最大限度凝聚共识。

明确停车泊位的设置条件与程序

首先,该《条例》细化市、镇人民政府责任及各部门职责分工,理顺停车场管理各方职权关系,促进中山市停车场管理更加协调、有序。比如第三条和第四条完善了对政府责任的规定,对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了调整,直接明确具体地规定涉及停车场管理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并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义务,将市、镇、村三级及主要部门职责界定清楚,解决职责分工不清、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条例》最大亮点在于首次提出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推进停车管理信息化、智能化。为贯彻省、市有关中山市建设交通枢纽城市的发展定位,推进停车场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条例》第五条和第二十二、二十三条首次明确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各主管部门应当将停车场相关信息上传至停车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整合、共享停车管理各方面的有关信息,并发布停车引导信息,引导车辆有序停放,进一步推进全市智慧交通建设。

此外,针对城区开放式小区的特点,《条例》明确了停车泊位的设置条件与程序,为解决停车难提供新路径。《条例》第十五条对此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从中心城区部分小区公共用地的物权属性入手,充分考虑相邻业主的权益,既保证制度设计的合法性又保证可操作性,对改造的对象、条件、主体和程序等作出了规定,为解决此类老旧小区停车难问题提供法制路径。

进一步明确业主优先原则

《条例》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划设、使用和管理进行了规范。《条例》第三章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划设、调整、撤销等程序作了相应的规定,在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明确收费标准的制定,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则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和管理规范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业主优先原则,规定制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议价规则,规范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保障各方权益。对此,《条例》第二十七条作出了规定,一是确立了业主优先原则,住宅小区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车位、车库出租或者出售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二是设定了议价程序,明确由市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制定住宅小区停放服务收费议价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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