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执行新《安全生产法》5年,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成本倍增 强化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保障
我国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下称“新《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今已有5年。笔者近日从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原市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局)了解到,新《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该局持续开展宣传培训,严控安全事故,健全责任体系,提高执法水平,扎实推进新法规在中山落地。新规实施效果明显,其中,新规提出创新监管模式、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等多项举措,进一步健全了安全生产监管和责任体系,为中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了强有力的法规制度保证。
●撰文:雷海泉
1监管模式升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将“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理念,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除了在总体方针上作出规定,新《安全生产法》还做出了系列调整,其中法规中多个条款的“安全生产管理”被改为“安全生产工作”。中山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看似简单的文字修改,实际上意味着监管模式的大调整,其中包含的变化信号主要有三点。
一是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如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首次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明确了各方的职责,消除了以前过分重视行政监管的弊端,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下安全生产共治的要求,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例如协会、行业组织、工会服务机构的作用。如新规增设的第十二条规定:“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这体现了强化协会的作用。第十三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随着我国行政体制和社会组织管理体系的改革,行政机关的一些职责将会分离给协会组织承担。另一方面,协会组织也将逐步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真正成为为行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这些规定中的“章程”、“自律”、“执业准则”等措辞,创新了对安全生产主体架构的设计,在精简行政许可的新形势下,为如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明了方向。
三是扩大了适用特别法规定的范围。新《安全生产法》在第二条中扩大了适用特别法规定的范围,由“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扩展到了核与辐射安全及特种设备安全。这些改变,使新《安全生产法》的统一性和统筹性更加明显,使其立法定位由安全生产管理类法律,转型为适用于安全生产各方面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
2明确责任体系规定乡镇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构建清晰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是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所在,新《安全生产法》对此着墨较多。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首要的责任主体。新规新增的17条条文中,有9条直接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有关。全法114条中,71条直接关联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
总的来看,新《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作出了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第十三条);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第十九条);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第二十二条);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第三十一条)。
此外,新《安全生产法》对乡镇监管的定位也做出了设计,首次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职责包括监督检查和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乡镇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前沿防线,加强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夯实基层、打牢基础,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
3强化基础工作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作用
除了在宏观层面作设置,新《安全生产法》还进一步理顺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基础工作。
新规突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的重要性,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对标准化、隐患排查、分级分类管理等做法通过立法予以巩固。
新规对安全生产机构职责和人员配备也作了梳理,并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针对建筑行业等领域转包承租过程中产生的安全生产义务重新分配问题,新规提出加强承发包方管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存在问题。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而一般行业企业,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值得关注的是,新规提出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
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企业负责人的权利和义务也作了调整。如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上述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另外,新规对劳动派遣工、实习生等新主体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也进行了明确,保障上述群体的合法权益。
4加大追责力度对违法违规实行“黑名单”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追责力度。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此外,新规扩大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查封扣押权,可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以及可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在新规的“法律责任”章节内容中,罚款数额备受关注。新规提出实行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双罚制”以及主要负责人终身行业禁入规定,并较大幅度地提高了罚款数额。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罚款“起步价”从原来的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封顶价”从原来的500万元翻番至2000万元。中山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我国目前所有法律中直接规定罚款数额最高的,使企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不可承受之重”。
此外,针对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新规提出实行“黑名单”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向社会公告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企业单位,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投资、国土、证券监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让其在相关领域受限,引入信用机制对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予以控制和惩戒。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实施后,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增强,“不敢出事、不能出事、出不起事”成为共识,有效地倒逼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有力地促进了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新《安全生产法》亮点
●明确将“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作为安全生产工作基本理念;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
●落实“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力度。
新闻推荐
横栏镇商会针对传统制造业开展两大专题培训 帮助企业降本提质提高竞争力
本报讯(记者黄标通讯员梁钰宁)为帮助会员企业加强生产成本控制、提升产品质量,横栏镇商会于11月29日针对传统制造业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