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机器绞伤左手落下伤残 企业未缴社保需赔近60万元
员工工伤,但企业未为其缴纳社保,由此产生的赔偿须要企业自行承担。11月4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一起经济补偿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终审判决,中山市一肉类制品企业被判支付员工工伤保险待遇差额近60万元。
2016年12月,郑先生在中山市某肉类制品厂给精肉机投放肉料时不幸被机器绞伤左手。事故发生后,他立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可由于伤势太重,他的左手还是没能保住,左前臂截肢,无法继续从事之前的工作。
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郑先生为五级伤残。因工伤致残,郑先生将肉类制品厂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没有为郑先生购买社会保险,所以公司理应支付郑先生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安装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共计39万余元。
郑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我的左前臂已经截肢,无法继续从事之前的工作,而公司也并没有在我受伤后另行安排工作,理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郑先生认为企业除了要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39万元外,还应承担38万余元的假肢费、后续的维修费、训练期陪护费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合计913866.67元。
被告企业辩称,郑先生从来没有和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事宜,公司一直在给郑先生提供工作岗位,只是他没有来上班。近日,市中级法院结合案情,终审改判该肉类制品厂支付郑先生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安装残疾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维修费、假肢训练期伙食补助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共计595595.03元。
本报记者 张房耿 见习生 王蔚然
通讯员 刘粤湘
以案说法
工伤职工后期安装辅助器械,
企业未买社保也得承担
企业已支付了相关的伤残补助金,员工后期的假肢费、维修费、训练期伙食补助费、训练期陪护费为何也得承担?市中级法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或者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更换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案中,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同意郑先生安装国内普及型假肢。而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郑先生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且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辅助器具,工伤职工请求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更换费用的,应予支持。因此,企业得承担郑先生后期的假肢费、维修费、训练期伙食补助费、训练期陪护费等,直至郑先生年满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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