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因曹俊(公民身份号码:340827********5817)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市监食药港口行罚〔2019〕002号)、《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NO:ZS01900000047)。
你于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9日期间,未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我单位对你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0.00元;2. 没收查封(扣押)的物品;3.处罚款5000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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