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9)粤20破2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受理中山市铭汇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担任中山市铭汇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中山市铭汇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于2019年10月20日前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如未按通知履行前述义务,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中山市铭汇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1月2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管理人联系方式: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孙文东路268号御景湾大厦六楼;李舒青、陈少珊0760-88786900]。
三、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2日下午3时在本院(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6号)第一审判庭召开中山市铭汇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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