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骑车酿事故被判赔近8万元
本报讯(记者 张房耿 见习生 文露漪)未成年人酿交通事故致人受伤,赔偿责任该由本人还是监护人承担?去年9月,17岁的张某骑自行车在沙溪镇将7岁儿童撞伤,后被告上法庭。记者9月19日获悉,法院日前终审判决张某向小俊赔偿79374.51元。
2018年9月2日,张某驾驶自行车途经沙溪镇某路段时,与7岁的行人小俊发生碰撞,造成小俊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小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张某不服,申请复核。同年10月26日,交警部门作出维持上述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张某2001年8月出生,事发时年满17周岁。今年1月,小俊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随后,小俊的父母将张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小俊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1万余元,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张某担责70%应赔偿79374.51元。
“案发时交警调查,张某和他父母都说明张某已工作,没有继续读书。”小俊的父母称,该案一审开庭时,张某的父母又称孩子仍在读书、没有参加工作。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因事故发生时张某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收入,因此张某的赔偿责任由其父母承担。
对于赔偿金额双方没有异议,但小俊的父母认为,张某事发时已经辍学在打工,有一定经济能力,张某才是赔偿责任的主体,他的父母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张某的父母称,他没有钱赔偿,张某还在花父母的钱。
今年6月,市中级法院二审该案。“张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是在中山一制衣厂做临时工,事故发生后没有再去上学,也不想继续原来的工作,现在去了西安培训。”张某的父亲承认孩子确实已经参加工作了。近日,法院终审改判由张某赔偿小俊79374.51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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