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机动车已办注销登记未交回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作废通告 (2019年第九期)
截至2019年7月31日,下列机动车其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现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统计时段2019.8.1-2019.8.31,共1341台)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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