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明确遏制银保合作乱象 禁止保险人员进驻银行销售保险
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人们对银行工作人员介绍的理财产品不再放心,生怕一不小心就被忽悠买了非保本理财产品或者保险。在银保实际合作中,销售误导、产品单一、行业竞争混乱等问题日益严重。记者了解到,日前银保监会下发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商业银行代销保险业务的业务准入、经营规则、业务退出、监督管理等提出详细要求。《办法》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 梁展宏
新规亮点明确遏制银保合作“潜规则”
记者了解到,上月底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直指银保业务交叉地带,对银保“吃回扣”、销售误导、存款变保单等乱象均作了明确规范。此次《办法》的出台,也是银保监会成立以来首次针对银保业务这个交叉地带的监管规范进行梳理。
总体上,《办法》系统规定了银行代理保险的准入、销售合规、防范误导、退出等内容,在准入退出、经营规则、问责制度、佣金支付、保障型险种占比等方面提出了更全、更细的要求。
譬如,针对此前银行主要代理“理财型”保险,此次《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险代理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对长期保障产品保费业务占比不达标的商业银行,银保监会或者省一级派出机构有权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等监管措施。此外,银行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只能与最多3家保险公司合作。
《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构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保险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对于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保障程度较高、产品设计相对复杂以及需要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开拓销售专区,通过对销售区域和销售从业人员的控制,将合适的保险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此外,《办法》在经营规则中明确,商业银行对取得的佣金应当如实全额入账,加强佣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佣金,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并规定保险公司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商业银行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支付协议规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业界观点银行不能只代销不负责,市民要树立风险意识
记者在早前的采访中了解到,近年由于理财市场波动加剧,部分银保类产品出现了收益表现不理想甚至亏损的情况。当市民发现自己所购买的产品出现问题而找银行进行讨说法时,部分银行往往给出“这是保险产品非银行理财产品”、“自己只是代销机构”等理由,致使投资者维权陷入多头奔走的局面。
对此,本次《办法》明确规定:严禁保险人员进驻银行销售保险。商业银行作为保险产品的销售主体,依法对其代理销售行为承担主体责任。若保险公司负有责任的,应同时依法对该行为涉及的保险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同时,《办法》明确,银行代销保险产品时,各类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在颜色、样式、材料等方面应与银行单证和宣传材料有明显区别,不得使用带有商业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商业银行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与银行共同推出”等字样,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
在对银保产品购买人的保障方面,《办法》要求银行代销人员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保险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同时,不得销售未经授权的保险产品或私自销售保险产品,不得将保险代理业务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更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
记者还留意到,对于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缴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的,新规要求原则上只能投保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应当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
“目前除了国债和银行存款,无论是银行理财产品还是券商类、基金类产品都已经要求去刚兑、净值化。因此投资者在购买相关产品前,事先一定要多了解产品的风险条款,对自己的投资负责,不能单看所谓的银行背书。”银河证券中山营业部分析人士黎文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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