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就电力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暂行办法向公众征求意见 电力设施征地拆迁按市公益性项目建设征收补偿

中山商报 2019-08-27 18:11

本报讯(记者 黄启艳)为保障和促进中山市电力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发展和改革局起草了《中山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暂行办法(修订稿)》,在征求了市有关部门、镇区和相关企业的意见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中山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暂行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公众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个人或单位可在7月15日前提出意见。新政发布后,2013年6月17日颁布的《中山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补偿的指导意见(2013年版)》将废止。

《征求公众意见稿》提出,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随意占用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的电力建设项目使用的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性质。纳入相关规划和计划的电力建设项目,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或者电网经营企业等(以下简称电力企业)在项目建设施工前一年,应当将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和架空线路方案征求属地镇人民政府(含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区办事处)的意见,同时将该项目使用土地和架空线路方案抄送市人民政府。属地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30日内书面回复。

电力企业应当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电力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许可。电力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和占用土地补偿,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建设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6]8号)规定执行。若市政府发布新的公益性项目建设征收补偿指导性文件,则按新文件执行。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先由属地镇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再次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被征收人在指定时间内不领取补偿款,或者征地补偿、安置仍有异议的,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电力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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