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发布建立劳动争议替代性解决机制指导意见 让劳资双方优先选择调解方式
本报讯(记者 何淼 通讯员 李思宇)8月19日,记者采访了解到,市人社局发布了《关于建立中山市劳动争议替代性解决机制(ADR)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据悉,劳动争议替代性解决机制(ADR)是对标国际劳工纠纷争端解决机制,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框架下,探索建立以“调解优先”为主的劳动争议多元化快速化解机制。目前,《意见》已正式实施,劳资双方可自愿约定明确替代争议解决方式。
“以往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劳动者因为缺乏调解的意识,多采用劳动仲裁的方式,耗费时间长。我们希望引入"ADR",让劳资双方优先选择调解的方式,更快捷、有效、妥善解决劳动争议问题。”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负责人表示,按照我国“一裁两审”制度,劳动争议仲裁法定审限最长为60天,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起诉至法院,对一审判决不服还可提起上诉,从仲裁或诉讼程序的发起到执行结束少则一个多月,多可长达数年,期间如需司法鉴定等各类情形所耗时间将更长。与仲裁和诉讼相比,调解有着快捷、低成本的优点,当事人通过谈判或第三方介入,缓和双方关系,对抗色彩减弱,纠纷解决过程中,当事人参与度较高,结果更为可控并接近当事人意愿,协议达成后,自动履行率也较高。
“ADR”约定的内容具体有哪些?据介绍,劳资双方通过自愿协商一致,可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等经双方确认的文书中采用其中一项或多项文书,约定明确劳资双方替代争议解决方式相关条款。具体条款包括:先行调解,通过约定明确发生劳动争议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先行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简化劳动仲裁程序,通过约定明确因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未履行协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视情形将答辩期与举证期合并,并作缩短或取消处理。
“优先采用调解的方式,劳资双方如果协商顺利,当天就能解决劳动争议问题。”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负责人表示,“ADR”通过协商约定方式强化双方守信约束,既可减少当事人诉累和节约司法资源,又能消除矛盾扩大对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影响。“ADR”体现了中山市在劳动关系矛盾治理中逐步由"救火式"政府治理向"防火式"社会自治转变”。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中山市已成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1136家,其中,镇(区)级24家、村(社区)级211家、企业级895家、商会(协会)级6家,专兼职调解员3066名,构建了镇、村、部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组成的三级劳动争议调解网络。
■名词解释
争议替代性解决机制
争议替代性解决机制简称“ADR”,具体指的是可以被法律程序接受的,通过协议而非强制性的有约束力的裁定解决争议的任何方法,调解是ADR的主要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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