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起诉儿子前女友索25万元奔驰购车款 法院认定女方构成不当得利,须返还23.5万元
本报讯(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刘粤湘)儿子与交往多年的女友分手,长辈付首期款买奔驰轿车却登记在女方名下。2017年开始,福建人陈伯为讨回这笔款项先后提起两宗民事诉讼。记者8月26日从市中级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对这起不当得利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被告阿娟(化名)被判向陈伯返还23.5万元及利息。
陈伯的儿子阿俊(化名)2015年认识了阿娟并开始交往。2015年7月,阿俊用陈伯的银行卡向车行付了2万元定金。2016年6月,阿娟用陈伯的银行卡向该车行转账23.5万元,并办理了银行卡申请42万元贷款,买下一辆奔驰车。
这辆奔驰车登记在阿娟名下,直到2017年8月,阿俊和阿娟分手,奔驰车首期款问题却引发了两起诉讼。陈伯先是以借钱给阿娟买车为由,向法院起诉阿娟,要求她还款。去年5月,法院一审以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为由,驳回了陈伯的诉讼请求。随后,陈伯又一次向法院起诉阿娟,理由是阿娟构成不当得利。
阿娟认为,陈伯这笔钱和她无关。“阿俊支付2万元后发现没有贷款资格买车,而我在中山拥有房屋及车辆,符合贷款资格。在他的要求下,双方同意以我的名义贷款,但奔驰车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都是阿俊,并不是我。”
对此,陈伯则称,车辆是阿娟所有,车辆购买、落户、使用、出售都是由阿娟完成的,因此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和支配人都是阿娟。25.5万元首付款是从他银行卡中代阿娟支付给汽车销售公司。他从没有将该这笔钱赠与阿娟,因此该笔款项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法院一审判决阿娟向陈伯返还23.5万元并支付利息,阿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市中院近日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以案说法
无法证明合法取得他人款项
构成不当得利须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奔驰车首付款25.5万元中有2万元是阿俊用陈伯的银行卡支付,因此这笔钱陈伯应向阿俊索还。对于剩下的23.5万元,由于奔驰车登记在阿娟名下,这笔钱也是阿娟通过陈伯的银行卡支付,而且她还为此办理了银行卡贷款,因此可认定车辆是阿娟所有,供车款项债务也应由她承担。
此外,法院此前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已认定阿娟与陈伯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陈伯也否认曾向阿娟或儿子阿俊赠与过该笔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2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的规定,在阿娟未能举证证明她取得该笔款项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构成不当得利,应向陈伯返还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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