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新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正在公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升级

广州日报 2019-08-09 04:03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姜永涛)中山市拟出台新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取代2012的《中山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共享是原则,不共享是例外”写在了新的管理办法当中。

原来的制度

已无法满足现实需求

记者了解到,中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起草并报送市司法局审查的市政府规章草案《中山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于8月7日起进行公示,这个新的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原来的制度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求。

相关部门解释说,2012年起执行的现行《中山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对于共享体系的理解和定位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大数据环境下对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需求,新办法的目的就是解决中山市当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难、应用难、管理难的问题。原来定位于提供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通道的体系需要调整为定位于提供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体系;定位于管理和维护全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通道和交换库的平台也需要调整为定位于建立、管理和维护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大数据库和对外服务通道的大数据服务中心,成为全市横向跨部门和纵向跨层级的统一数据汇聚、管理和共享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此外,2012年的某些相关规定与国家现在的要求也不完全相符。

没有依据

不可拒绝共享要求

新办法中“共享”色彩很浓,“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被清晰写入新的办法。政务部门之间无偿共享政务信息资源,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政务部门不得拒绝其他政务部门提出的共享要求,政务部门不得以部门内部管理办法作为不共享的依据。

新办法提出,全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共同规划、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中山市政务大数据中心,政务大数据中心承载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的存储备份、目录管理、共享、应用等服务。政务信息资源的申请、审核、反馈、共享、应用等流程依托政务大数据中心实现信息化管理。

政务部门之间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统一通过政务大数据中心进行,通过政务大数据中心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共享。各级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重复建设跨层级、跨部门、跨区域使用的信息资源目录管理和数据共享类平台系统。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类、有条件共享类、不予共享类等3种类型,政务部门在编制本部门资源目录前,应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类型。属于无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的,由数据使用部门通过政务大数据中心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的,由数据使用部门通过政务大数据中心向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数据提供部门按照规定的共享条件进行审核。

公民电子签名

具有同等效力

新的办法提出,政务部门在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电子文件中加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电子文件,应当采纳和认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由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统一申办。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不仅仅局限于当地政府机关。新办法明确,中央国家机关、省派驻中山市的管理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政务信息资源,以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公用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资源进行的目录管理、采集汇聚、共享、应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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