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就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实施细则征求社会意见 单个外商投资项目最高奖励5000万元

中山日报 2019-06-11 04:20

本报讯(记者 徐世球 通讯员 唐勇义)6月10日,记者从市商务局获悉,该局草拟了《中山市商务专项资金(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实施细则》等两份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6月17日。记者注意到,针对在中山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单个外商投资项目最高奖励5000万元。

●重奖外商投资企业助推高质量发展

市商务局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草拟了《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根据征求意见稿,奖励对象主要包括三大类,一是在中山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二是通过境外融资回投、利润转增资等方式且回投及增资资本金纳入中山市年实际利用外资统计的现营外商投资企业;三是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或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给予扶持的招商引资项目。其中,前两类都是针对外商投资项目。

从奖励细则中可以看到,资金支持的力度非常大。第一,对2018年至2020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下同)的外商投资项目(房地产业(含商业综合体》除外,下同),市财政按其年实际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第二,对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中山市投资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30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年实际外资金额超1000万美元的IAB(新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和NEN(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标准、额度给予扶持;第三,对市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3000万元的新设外商投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按照项目当年对市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支持,最高奖励3000万元;第四,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或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的项目 ,按批准的标准、额度给予扶持。

●调动社会资源拓宽招商引资渠道

市商务局还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草拟了《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招商引资项目引荐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旨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引进优质项目,推动中山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补贴对象是指引荐并最终促成市外投资方在中山市投资新设项目,且经新设项目投资方和落户镇区认定的引荐机构。引荐机构可以为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含政府机关下属企事业单位和招商平台公司)人民团体及社会个人不适用于本细则。

按照规定,新设项目须于2018年1月1日之后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中山市;新设生产型项目注册资本(自有资金,不含股东贷款及政府资金扶持部分,下同)须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或等额外币,下同),新设非生产型项目(不含房地产业<合商业综合体>项目)注册资本须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此外,新设项目市域外投资者股权占比不低于70%。

按照规定,新设项目的引荐补贴标准按照项目自商事登记之日起一年以内的实缴注册资本金额的1%兑现(外币投入资金按出资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单个项目引荐补贴额度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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