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 告 函
梁旺胜(4420001977******58)先生:
2018年10月19日梁旺胜先生与出租方中山市金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厂房租赁合同,承租位于中山市板芙镇里溪大道北16号房地产的厂房。根据合同之约,租金为按月支付租赁费用。现你严重违约拖欠我司厂房租金及水电费。
现合同约定的的该义务履行期限已违约,终止双方合约。为确保上述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履行,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特通知您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在本函签发之日起3日内(即2019年5月25日之前)履行该义务:搬离清场所有设备并支付承租期内应付租金及水电费,逾期不办我司将厂内设施清场处理补偿拖欠应付款,不足抵扣的您有可能承担出租方的违约金和其他损失、包括支付承担法律讼费、保全费等法律后果。
以上事宜,特此函告。
中山市金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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