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一法院通报一起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判决 敲诈食肆打砸店铺 两男子获刑1年3个月
本报讯(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吴娟欢)5月15日,市第一法院通报一起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判决。一团伙在沙溪镇深夜威胁食肆索要钱财,甚至还喷“辣椒水”驱赶顾客、打砸店铺。最终,两名落网男子均获刑1年3个月,并被处罚金5000元。
顾某春今年34岁,湖南省江永县人;李某臻30岁,韶关市翁源县人。2018年3月4日凌晨,顾某春、李某臻等人来到沙溪镇富华道某小食店内,以该店抢走其他店铺生意为借口,以破坏经营为由相威胁,向店主谢先生索要50000元或每月支付1000元,期间以喷洒“辣椒水”方式赶走店内顾客进行威胁,在顾某春等离开后,谢先生报了警。
2018年3月22日晚上11时许,顾某春、李某臻伙同“老朝”等人(均另案处理)来到沙溪南路某牛肉粉店内,以破坏经营为由相威胁,向被害人刘飞索要5000元。遭拒后,李某臻等人于次日凌晨2时许,用石头将该店铺玻璃墙、玻璃门砸烂。
2018年4月,两名涉案人员先后落网,今年1月11日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查明,顾某春还曾参与一起故意伤害案。法院审理认为,顾某春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又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李某臻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近日,法院结合案情对两人作出上述判罚。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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