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 受援对象家庭人均收入调整为每月1942.5元

中山日报 2019-05-15 06:39

本报讯(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陈娟)5月13日,中山市法律援助处进一步调整受援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将受援对象家庭人均收入由原来的1805.6元/月调整为1942.5元/月,进一步拓宽法律援助受惠面。

市法援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今年1月1日起,中山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976元提高到1050元。市法援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保障困难群众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公民的基本权益,决定从5月13日起,将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家庭人均收入)由原来的1805.6元/月调整为1942.5元/月。

市法援处5月13日受理的案件中,需要经济审查的是一起交通肇事案的法援申请。中山人黄某早前不幸在交通事故中身亡,家属来到市法援处申请法律援助。市法援处进行经济审查后,受理了黄某家属的相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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