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中山日报 2019-05-11 05:00

陈绍权:

2018年11月7日8时许,在中山市三角镇高平村兴源三街7号的陈绍权自建房工地作业现场发生一起一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我局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你给予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该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前期已依法送达。

现公告送达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应急罚[2019]1号以及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No:ZS01900000014)。处以罚款的,罚款应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中山市财政罚款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六路12号中山市人才发展研究中心一楼东侧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大厅或者所在镇区(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

特此公告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

二○一九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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