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高空抛物被判刑3年 这是中山首例此类案件

中山日报 2019-05-01 03:56

本报民众讯 中山一名男子因高空抛物,近日被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判处3年有期徒刑,成为中山首例。

被告人杨某事发前租住在民众镇某出租屋,去年12月22日下午6时许,杨某因与房东产生纠纷,站在出租屋四楼阳台处,将啤酒瓶、床板、菜刀等物品扔至楼下马路泄愤,引起群众围观,导致交通阻断。民警到场劝解后,杨某还继续往楼下扔床垫、餐具等物品,并与民警对峙。直至当晚11时许,民警破门而入将其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以暴力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并作出有期徒刑3年的一审判决。

“我看过一个外地的案例,因为高空砸物受了伤,受害人把高层建筑的住户全告了,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律师程禹斌表示,高空抛物致人重伤,甚至是致死亡的话,这个法律责任是很重的。根据相关刑法的规定,最重的可以判为死刑的。不过,也有市民提出,现在高层住宅多,很多高空抛物行为难以取证。

(市电视台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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