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通知书 中社保催字〔2019〕4号
中山市新盛龙包装实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朱振连(身份证号: 452725197003064329)于2016年12月01日发生工伤事故,经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书编号:中人社工认[2017]00177号)。因你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向该工伤职工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现该职工向我局申请先行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我局向你单位发出催告通知书,要求你在收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向该职工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将核实及待遇支付情况函告我局。如你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我局将按规定向该职工先行支付后,将依法取得要求你偿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联系人:陈小姐 联系电话:0760-88336300
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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