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陈锦彬:
在“张潮辉厂房“12·1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案”中,我局拟对你单位予以行政处罚,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告知。由于用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皆无法有效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中二)应急罚告〔2019〕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二)应急听告〔2019〕1号】,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现公告送达。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中山市应急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举行听证,请在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中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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