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中山市人民政府
●地址: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号
●法定代表人:危伟汉,职务:中山市人民政府市长
●被征收人:赵凤兰
●被征收房屋地址:中山市西区金马新村祥宁街3幢703房及车房
因西区旧城改造项目(马山片区)建设需要,中山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2015年12月1日作出《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补充通告》,2017年8月31日作出《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区旧城改造项目(马山片区)征收决定有关搬迁期的补充决定》,对西区旧城改造项目(马山片区)范围内的祥宁街3幢703房及车房房屋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
被征收房屋情况。房屋用途:住宅;该房屋及车房未获得房屋所有权证。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房屋拆迁协议书》,该房屋于2001年由中山市建设局(现中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安置给当时的被拆迁人赵凤兰。经测绘,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为96.38平方米(含车房面积7.75平方米)。
房屋征收部门已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双方未能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为保证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以及《西区旧城改造项目(马山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征收补偿方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补偿方式之一。
(一)全部货币补偿:补偿总额为500008.93元(大写:人民币伍拾万零捌元玖角叁分)。若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和补偿手续,并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将以货币形式一次性给予征收奖励34696.8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肆仟陆佰玖拾陆元捌角)。
(二)房屋产权调换:经摇珠选定以下调换房屋:星月彩虹花苑(第一期),普通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第01栋0904房,建筑面积63.82平方米(含分摊面积17.89平方米);星月彩虹花苑(第一期),普通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第02栋3001房,建筑面积47.32平方米(含分摊面积11.5平方米),共2套产权调换房屋,合计建筑面积111.14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总额为418502.80元。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减调换房屋价值总额的余额为81506.13元(大写:人民币捌万壹仟伍佰零陆元壹角叁分),将给予货币补偿(此项差额,未包含征收奖励)。
鉴于星月彩虹花苑(第一期)安置房为毛坯房,不具备水电等基本生活设施条件。因此,若被征收人不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手续,在强制执行前,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减调换房屋价值总额的余额将用于调换房屋的简单装修,使之具备通水、通电等基本生活设施条件,若仍有余款将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应结清调换房屋差价款、调换房屋简单装修款的差额。
二、被征收人应当在本补偿决定书送达至超出行政诉讼期限之日起30日内,按本补偿决定书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手续,并于征收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2019年8月31日前,腾空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给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房屋补偿后,被征收房屋相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
若被征收人在本补偿决定书送达至超出行政诉讼期限之日起30日内,不到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手续,则视为被征收人放弃“征收补偿方式(一)”,而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二)”。
为保证被征收人能于2019年8月31日前搬迁,房屋征收部门应在2019年5月31日前交付调换房屋。若房屋征收部门未能按期交付调换房屋,而被征收人要求按期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为被征收人提供类似于被征收房屋的临迁安置房,或按项目评估机构评估的租金额支付临迁费。临迁期从被征收人腾空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房屋征收部门交付调换房屋之日止。
三、被征收人如不服本补偿决定,可在本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补偿决定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中山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祥宁街3幢703房及车房被征收房屋与土地的补偿明细与相关说明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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