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稿)》出台新办法5月1日正式施行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张翔宇)前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稿)》),这是针对中山市于2014年7月出台的《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的首次修订,《管理办法(修订稿)》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旧《管理办法》将废止。
据悉,本次修订是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市的实际公积金业务情况对旧有《管理办法》的首次修订,将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
《管理办法(修订稿)》五大变化
一是《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三条增加了“年满18周岁在本市居住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在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及外国人可参照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这是继2019年1月1日出台《中山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后,中山市首次将开放公积金开户、缴存及贷款业务的政策纳入综合性的《管理办法(修订稿)》中,体现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该项政策内容的重视,以及逐步加大公积金制度普惠性的决心。
二是更加透明化和便捷化。规定“中山市公积金管委会应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审议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年度报告的责任”,并在第十条增加了要求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披露年度报告的条款。此外,根据国家“三证合一”的改革要求,《管理办法(修订稿)》第十六条将单位开户资料中的《营业执照》修改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件”。
三是响应国家号召为企业减负。从之前不得超过中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修改为3倍,同时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20%修改为不得高于12%。
四是保护合法权益,完善法律保障。增加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将原来经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处的单位或个人的违规行为全部纳入征信系统。
五是在针对公积金问题的法院实际执法方面也做出了严格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管理办法(修订稿)》第四十四条新增了法院可以划扣住房公积金的情形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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