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中山日报 2019-04-19 02:23

张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1********5924) :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食行罚〔2018〕3-38号):

你(单位)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及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金额:368.00元;2、处罚款:5000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处以没收物品处罚的,请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被没收物品上缴我局。被处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请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中山分行、建设银行中山分行、工商银行中山分行、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交通银行中山分行或中国民生银行中山分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中山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所在镇区(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或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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