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罚100万 中山水环境保护条例修改后施行
每日白天大门紧闭,仅在夜间9时至凌晨4时从事生产活动。废水未配套建成污染物防治设施,生产废水涉嫌通过暗管偷排……3月22日夜间11时,中山市开展夜间环境执法行动。现场查封一家无牌无证洗水作坊,公安部门现场控制了涉案当事人。水环境保护一直是中山最为重要的一项民生工作,昨日,南都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新修改的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已在本月初施行。作为中山市取得立法权以后首部地方性立法,此次修改旨在加强震慑作用强调将对水污染予以顶格处罚。此次修改后,违规处罚将最高达100万元。
“首法”为何关注水环境?
以往治水曾缺乏统筹协调机制
中山首部地方立法为何关注水环境保护?对此,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甘建仁表示,中山河网密度较高,近年来投入大量资金整治内河涌,在各镇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厂并建成全省第一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使中山横门水道、小榄水道、鸡鸦水道、洪奇沥水道、磨刀门水道5条主要河流水质维持良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100%。
“但条例实施前,有部分镇区内河涌仍达不到水环境功能区划目标,个别河涌超Ⅴ类水标准,存发黑发臭现象,影响沿岸及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部分农村生活污水未能纳入镇区污水处理厂集污范围,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化肥农药流入河涌造成污染,以及禽畜养殖的污染物,都成为农村污水污染比较突出的问题”,由于水环境污染呈复合型、累积型和压缩型等特征,水环境保护涉及众多职能部门,但条例实施前中山缺乏统筹协调机制,各部门间没能形成治水合力。鉴于上述情况,中山市对于制定相关法规具有极大的需求。
《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出台后,对中山的水环境保护起到了哪些促进作用?甘建仁解释称,《条例》旨在解决水环境监管工作中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的问题。“使各部门间加强沟通,紧密配合,形成水环境治理和保护的合力。”此外,甘建仁还介绍,《条例》的出台还可以解决水污染防治问题。“主要是从源头上解决水污染防治,通过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等措施,达到控制工业和生活排污的目的,对种植业、禽畜养殖业、水产养殖业作出限制性规定,加强农业污染源防治”。同时,还可以“解决饮用水源的保护问题”,甘建仁表示。
条例为何再修改?
实施过程中遇到新问题
据甘建仁介绍,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于2016年6月1日生效,于去年5月底实施满两年。根据立法法等法律法规对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随后委托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开展了对条例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在评估调研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部分镇区反馈了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认为需要对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提出了对条例修改的意见或建议,在中山学院提交的评估报告中,将这些意见或建议予以归纳,形成了书面的修改建议。
此外,在原条例制定时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等上位法目前已进行了修改,遂原条例的相关条款也应该予以修改,据甘建仁介绍,此次修改的依据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是依据上位法的改变而修改;其次是根据中山实际需要而修改;再则是对文字的修改与细化。
据介绍,3月22日夜间,由中山市执法人员现场查封的上述位于横栏镇的无牌无证洗水作坊涉嫌存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环保手续,未配套建成污染物防治设施,生产废水采用私设暗管方式偷排等违法行为。目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横栏分局已对该作坊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接下来,如废水监测结果显示超标,该局将会把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建议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新法解读
A增大处罚力度加强震慑作用
依据上位法改变而修改方面,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相关负责人举例称,依据修正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此次中山将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的罚则予以修改。据介绍,“因为水污染防治法的处罚针对的是全国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中山市地处珠三角经济发达地区,结合中山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为了加强震慑作用,达到处罚的目的和效果,同时考虑到合理性,条例修改时将罚款下限在上位法十万元的基础上提高至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可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据该负责人表示。
“同样为了加强震慑作用,达到处罚的目的和效果,同时考虑到合理性,条例第四十一条此次也作了相应修改以实现顶格处理”,据该负责人表示,此次修改后,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及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认真执行的,如重点排污单位未在排放口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未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将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南都记者观察发现,条例修改时已将该项罚款下限在上位法的基础上由二万元增加到最高二十万元,增长了十倍。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修改还新增加了一款条款,同样也是为了增加处罚的力度以及犯罪成本,即:“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违反本条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将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B破解“九龙治水”明确各部门职责
立法质量是地方法规的生命。能否抓住矛盾焦点、适应现实需求,是考量地方法规的重要标准。中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明确相关政府部门职责,依法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可谓抓住了环境保护工作的牛鼻子,“因此,在《条例》编写修订过程中,注重由立权向立责转变,明确规定了相关政府部门的环保职责,这对于中山依法治市、依法治水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如此,此次《条例》的修改完善真正做到了“责任到政府、分工到部门”。为此,该负责人打比喻说,“只有做到各家孩子各家抱,才不会饿着孩子。”
南都记者观察发现,此次修改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保护、河道综合治理、水量调度等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款被修改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综合整治等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第二款被修改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水(环境)功能区划,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功能区划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从严核定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纳污能力,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对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该位负责人解释,以往是政府作为主责部门,但并未具体到某个职能部门,现在明确了治水主责部门,“这是《条例》最大的亮点之一,也是中山依法推进水环境保护、破解‘九龙治水’困局的一次有益尝试和探索。”
另一方面,除了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此次修改还依法增加了执法行政部门的灵活性,比如,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原系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的工作要求(即应当完善水量调度机制,加强水利工程的调度,加快内河涌水体流动和置换,改善内河涌水环境),原来规定要求通过“调水引流”加快内河涌水体流动和置换,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并非只有调水引流一种措施,因此,此次修改将该条款中的“调水引流”删除,赋予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统筹:南都记者王卫
采写:南都记者肖伟
实习生付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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