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长江路改造工程“8·13”较大起重伤害事故相关责任人作出判决 3人犯重大责任 事故罪获刑

中山日报 2019-04-09 02:38

本报讯(记者 张房耿)2017年8月13日,东区长江北路改造工地一重型吊车在施工现场侧翻,吊臂砸中下方正在行驶的皮卡车及一辆轿车,致4死2伤。4月8日,记者从市第一法院获悉,该起事故施工方3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判刑。其中起重机驾驶员王某被判刑2年,工程项目部经理张某和施工员魏某才均被判刑2年,缓刑3年。

长江路改造工程“8·13”较大起重伤害事故发生后,中山市住建、安监、卫计、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成立了事故处置领导小组,严查事故原因。经调查认定,该起重大责任事故是由于张某、王某、魏某才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的。事故直接原因是起重机右后侧支腿处支承层边坡安全距离不足,土体塌陷,导致起重机侧翻。

市第一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王某、魏某才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由于3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承建公司赔偿了被害人,张某、魏某才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张某、魏某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法院结合案情,一审对张某、魏某才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王某获刑2年。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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