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经调查,你单位未按规定报送2015年、2016年度检查申报材料,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依法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副本和印章缴交至我局。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广东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违法社会组织名单
中山市民政局
2019年3月18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0号,联系电话:0760-88267801。
新闻推荐
中山市中心城区10条河涌治理需建设两个淤泥处理场,首个处理场已建成 日处理淤泥量可达4000立方米
本报讯(记者李丹丹通讯员黄琳)3月31日,由中交二航局承建的中山市黑臭水体整治提升工程(中心城区10条河涌)中北区淤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