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办及代课教师将可申请生活补助 中山市方案正征集意见,拟根据工作年限发放,最高每月补助900元
本报讯(记者 唐益)今后,曾在公办学校工作或签订“聘用代课教师合同书”的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将可每月领取100元至900元不等的生活补贴。日前,市教体局、市财政局等4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就具体补助标准等征求公众意见,反馈意见时间为2019年4月12日前。
●补助对象需为省内户籍
记者了解到,原民办教师需满足的条件为: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广东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原代课教师需满足的条件有: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年3月27日(不含)—2008年8月31日期间与聘用学校、办学单位签订“聘用代课教师合同书”,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广东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
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2017年12月31日前已去世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以及2017年12月31日前已去世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纳入补助发放对象范围。
●以工作年限计补助发放标准
按照征求意见稿,工作年限1-9年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工作年限1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2-3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4-5年的每人每月补助300元,6-7年的每人每月补助400元,8-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500元,工作年限10-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工作年限20-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在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结束后,按政策纳入中山市自查范围且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户籍转移到广东省外市或本市其他镇(区)的,其生活困难补助仍由中山市原自查工作所在镇(区)负责发放。纳入广东省外市自查范围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户口迁入中山市后,其生活困难补助仍由原自查地发放。
经费方面,开发区、五桂山发放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由该区(镇)财政全额承担。其余镇(区)所需资金2018年全额由市财政解决,2019-2020年市财政按40%进行补助,2021年起全额由各镇(区)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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