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低保标准升至1050元 增幅为7.6%,4月份起按新标准发放并补发今年前3个月差额

中山日报 2019-03-15 04:59

本报讯(记者 徐钧钻 通讯员 钟民轩)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976元提高到1050元,增幅为7.6%。《通知》要求各镇区从4月份起按“新标准”发放低保金,并补发1-3月调整标准差额。

随着低保标准的再次提高,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也按低保标准的1.5倍相应调整为1051元-1575元范围内。此外,低保对象中“双老”低保家庭、长期患重大疾病的低保家庭成员、未成年人、单亲家庭人员等分类救助项目,还将每月按新标准420元/人增发分类救助资金。

记者还了解到,市民政局今年还将出台《中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实施办法》,适当降低救助认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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