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工作应当决定减发或停发低保金

中山日报 2019-03-13 04:34

记者近日从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改进社会救助工作,该局拟在原有《中山市城乡居(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基础上,整合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起草了《中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拟明确,残疾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单人户纳保;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工作的,低保金将减发或停发等新措施。本次意见征集将在3月15日截止。

■高龄津贴、困难老党员补助等将不计入家庭收入

据悉,新《办法》放宽多项保障对象的财产认定、收入认定条件:

如在原有基础上,“不应计入家庭收入”情况中增加了高龄津贴、困难老党员补助、基础养老金、见义勇为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等。

对特定成员的部分收入也予以豁免计算。具体为:被安置就业的残疾人,个人收入拟按50%计算;退休人员退休金(养老金)收入拟按低保标准100%的金额扣除计算;法定抚养人达到60周岁以上或退休,家庭有无劳动能力的被抚养人的,抚养人的个人收入拟按低保标准150%的金额扣除计算;毕业就业后,需偿还助学贷款的学生,收入拟按还贷金额100%扣除计算。

《办法》还放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对申请人履行义务责任的收入计算。对申请人家庭成员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和能力的义务人,按低保标准100%的金额计入申请家庭的收入。义务人家庭成员中有未成年人、大病患者、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或三、四级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的,义务人按低保标准50%的金额计入申请家庭的收入。

■残疾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单独纳保

《办法》明确,申请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民政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拟明确两种单独申请的条件,具体为:

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或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准),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全额发放低保金。

经认定为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也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全额发放低保金。

■3次拒绝接受介绍工作 低保金将减发或停发

《办法》要求,全面加强监督核查力度,要求市民政部门每年3月、9月对全市在册低保、低收入对象进行市级经济状况信息电子化核对,将预警信息及时提醒有关镇区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每年由业务科室牵头,结合购买服务对镇区低保对象进行随机抽查,每年抽查率不低于10%。

《办法》还规定,虽仍符合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条件,但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市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或终止其本人的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本报记者 徐钧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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