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征集意见补偿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兑付征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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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对于集体土地征收的环节及补偿费用等,不少村民一知半解,甚至因为赔偿等系列问题而与征地方产生冲突。在中山市推进三旧改造的过程中,针对这一情况,市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中山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详细规范了征地过程中的流程、补偿标准等。其中。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产值倍数法”计算标准和《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采取孰高原则设置补偿标准。
此外,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失地后老有所养,被征地农民按规定依法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列入征地成本。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兑付。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抢种抢建不补偿
不了解征地程序,错过投票和见证现场怎么办?《意见稿》专门为整个征地过程列出详细的征地程序,清晰可见,有规可依。
首先,自然资源局将拟征地位置、土地利用现状、规划建设用途、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等主要内容,以张贴《征地预公告》形式在被征地现场、被征地村集体所在地或村民聚居地,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权利人进行预告知,并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公示。同时,被征地所在地政府可与被征地农村集体开展前期协商,在初步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可签订征地补偿意向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曾有人为了获取更多补偿而抢种抢建等做法在《意见稿》不予支持。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或相关权利人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补偿方案张贴后,权利人可要求听证
期满后,市自然资源局则根据情况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拟定《听证告知书》、《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养老保障方案》,在被征地现场、被征地村集体所在地或村民聚居地张贴,同时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公示。
用地批准文件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市自然资源局发布《征收土地公告》。被征地组织及权利人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所有权证书、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证书、土地使用协议等证明文件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征收土地公告》张贴期满并完成征地补偿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市自然资源局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张贴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并应做好听证笔录作为证据报备。
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权利人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兑付。
费用未兑付,可拒绝交付土地
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按规定兑付、社会保障费用未按规定落实或留用地未按约定落实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绝交付土地。而依法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在交地期限内不交付土地的,由市自然资源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以依据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提供的具法律效力的文件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原不动产物权凭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实施。
关注
采取孰高原则设置补偿标准
村民最关心的征地补偿则有了明确的指引。《意见稿》指出,征地补偿安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留用地安置等。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对象为土地所有权人;青苗的补偿对象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对象为其所有权人,如无产权证明,则为其建设人、使用人。除社保和留用地外,补偿费以货币方式兑现,不得采用兑换土地、折抵工程款等其他方式代替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产值倍数法”计算标准和《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采取孰高原则设置补偿标准。在同一区域,不同宗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原则上应当相同。同一征地目的征地范围跨越不同区域,结合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以征地双方协商不低于补偿标准的价格为最终标准。
所谓“产值倍数法”是指以土地利用现状地类的前三年平均产值乘以规定的相应倍数计算得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方法。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建设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计算补偿。对补偿费用存在争议的,参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评估机构在中介超市中随机选定。
也有部分情况不予补偿。其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发布征地(预)公告之日起新增的农作物、放养物、鱼塘、建筑物、构筑物,采取反复移植方式申报的青苗数目,已枯死的各类种植物,登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核实时已减少的部分,种植物超过正常标准种植密度的部分等不予补偿的情形,都不予补偿。
涉及留用地的,协商留用地作商业用途的,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面积10%安排;作工业用途的,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面积15%安排。
大声公
养老保障金
纳入征地成本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失地后老有所养,《意见稿》提出,被征地农民按规定依法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列入征地成本,由用地单位(未确定用地单位的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管委会)一次性计提。
提醒
侵占、挪用征地补偿款将追究刑责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由于涉及大量现金补偿等,曾有参与者在征地过程中受不住诱惑铤而走险,这些情况让征地甚至成为了村民们所忌讳的。为了推进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在法律责任上,《意见稿》单独列出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例如,在征收土地工作中,未按规定程序征收和使用土地;未批先用或征地手续不齐全、征地补偿未兑现,擅自允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有克扣、截留、侵占、挪用征地补偿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征收土地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的;以及征收土地过程中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只要违反上述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对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有关部门未按征地补偿款管理规定使用和管理各项征地补偿款、对征地补偿款的收取、支出、用途等情况等不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的、弄虚作假冒领征地补偿款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故意阻挠、破坏土地征收工作或用地建设,扰乱社会秩序,以威胁、围攻、殴打等方式妨碍征地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收土地工作相关部门单位须对提供的征地报批材料真实性负责,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审核所有报批材料,如有弄虚作假,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对相关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写:南都记者萧倩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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