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城执罚字[2019]第1-6号
当事人:黄武俊,男,42岁,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普宁市马鞍山农场里仁潭村136号,身份证号:445281197604045515。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3月至10月,在中山火炬开发区东利村“东利围”(土地使用证号:中府国用[2012]第易1504932号)建设住宅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282042014010047)的规定进行建设,该住宅报建批复层数为3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449平方米;现竣工测量层数为7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总面积1034.89平方米。违建的位置在第一层夹层、第四层(楼梯间除外)、第五层至第七层,其中第一层夹层加建面积75.88平方米,第四层加建面积133.39平方米,第五层加建面积149.39平方米,第六层加建面积144.9平方米,第七层加建面积81.99平方米,合计加建面积585.55平方米(如编号为F15ZZd20180952房产测量图纸阴影部分所示)。经规划部门审查,加建部分不符合东利庭苑住宅小区规划和相关规划条件第3点“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建筑高度控制在12米以内”和第10点其他要求之1.“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0平方米”;之3.“用地要求按小区规划方案及《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和准则》执行”的规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责令限期拆除。认定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城乡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业务编号:274022018060008)、现场照片和相关书证为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火炬开发区东利村“东利围”其用地范围内违法加建的第一层夹层、第四层(楼梯间除外)、第五层至第七层,第一层夹层面积75.88平方米,第四层面积133.39平方米,第五层面积149.39平方米,第六层面积144.9平方米,第七层面积81.99平方米,合计拆除面积585.55平方米(如编号为F15ZZd20180952房产测量图纸阴影部分所示)。
逾期不拆除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的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一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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