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卫生间抽烟被辞退

中山日报 2019-02-28 04:14

本报讯(记者 张倩 见习生 戴子熙 通讯员 李世寅 李惠楠)化工公司员工凌某某在厂区卫生间内吸烟,被公司以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开除。凌某某为此将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赔偿金8万余元。昨日,记者从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审理判决:公司无须赔偿。

凌某某供职中山市某化工公司,2018年1月24日上午,他在厂区卫生间内吸烟,随后被公司调查。2018年2月9日,该公司以凌某某上述吸烟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凌某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将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8万余元。

法庭审理查明,中山市某化工公司明确规定员工若在厂区内包括洗手间内吸烟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规定,“厂区内禁止烟火,一经发现人员在厂区内抽烟和使用烟火,从绩效工资扣除500元,并马上无条件解除劳动关系”。 且凌某某确认,其清楚知道员工在洗手间内吸烟将被辞退,故该化工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凌某某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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