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引纷争 及时调解促和谐
昨日,中山市中立法律服务社的典型事例《法律天平,为员工保驾护航》获省中立法律服务社“2018年度公益法律服务典型事例”表彰。会后,市中立法律服务社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者、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君雅向记者讲述了背后的故事。
据介绍,这是一起因解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纠纷。中山一家纺织企业由于经营效益差,委托别的公司进行承包管理,最终没能摆脱停产的命运。遭解除劳动关系后,杜先生等14名员工要求纺织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该企业认为,员工的社保、工资等各项费用已承包至新公司,无需承担。去年,杜先生等将该企业诉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裁决企业支付经济赔偿金29万多元。该企业依然认为其无需支付,起诉至法院。
作为这起纠纷的调解员,刘君雅与同事肖景阳及时介入了解情况。原来,因淘汰旧式工厂落后产能导致停产,企业与员工双方均有各自的苦衷。事实上,这起纠纷并不是人为主动引起,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这样既能省下双方的时间精力,又可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随即,调解员走访核实这起纠纷的劳动关系承担主体问题,主要涉及劳动者未与承包公司签署新的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并未改变、企业签署的《承包协议》由于未公告劳动者并不知情三方面因素。经分析与讨论,调解员认为该纠纷的劳动合同责任应由发包人(纺织企业)承担。
随后,调解员不断约谈纠纷双方耐心沟通,逐一调解劳动合同责任、实际工资标准、员工诉求不一、企业支付困难等难点与争议点。历时近半年,功夫不负有心人,纠纷双方握手言和,认可了23万元经济补偿金分4次支付的调解方案。
本报记者 周振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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