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中级法院公开有关继承和赡养纠纷案件司法尺度 父母年满六十 子女必须赡养 赡养父母尽职 可以多分遗产
父母离世遗留股权或其他遗产,子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的,依法可以多分,但具体能多分多少?子女依法要承担赡养义务,从父母多少岁开始就必须履行?经济条件较好的父母,子女是否就无需赡养?针对这些家事纠纷中的细节,市中级法院家事审判合议庭近日统一了有关继承和赡养纠纷相关司法尺度。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的的子女,可分六成以上遗产;父母年满60周岁,无论经济条件如何,子女都必须尽赡养义务。
父母年满60周岁,子女都得尽赡养义务
孙婆婆和梁伯膝下一子一女,孙婆婆年过八旬,丈夫于2016年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儿子阿强赡养,孙婆婆则由女儿阿芳赡养。2010年4月6日至2018年3月期间,孙婆婆因病先后7次住院治疗,自费了4万余元医疗费。
2017年12月22日,孙婆婆居住的村依法指定女儿阿芳担任监护人,由她照料孙婆婆的饮食起居。然而,阿芳的家境也不宽裕,她没有收入来源,处于离异状态,子女已经成年工作。孙婆婆称,她每月除衣、食费用和日常开支以外,时常需要到医院进行门诊和住院治疗,每月1400元的养老金难以为继。看见女儿已劳累不堪,孙婆婆起诉到法院,要求儿子阿强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承担一半的医疗费2万余元,并每月支付赡养费875元。
阿强称,父亲已经由他赡养了,他夫妇俩打工每月加起来的收入才5000多元,还有一个14岁的孩子要抚养。“母亲这几年住院医疗费开支大部分是自身积蓄开支的,一小部分是由我支出的,母亲住院期间我也有陪护,第一次住院还辞职全程看护。”同时,阿强不同意支付每月875元的赡养费。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法定的义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这起纠纷中,孙婆婆已达84岁,没有劳动能力而且卧病在床,生活上不能自理,日常生活都得靠女儿阿芳照料,即阿芳已以生活上亲自照料的方式对孙婆婆履行了赡养义务。阿强作为孙婆婆的儿子,亦理应承担赡养义务,在他无法亲自照料孙婆婆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赡养费。
虽然孙婆婆有退休收入,但这并不能免除阿强的赡养义务,阿强理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孙婆婆尽赡养义务;孙婆婆虽然每月固定收入约为2600元,但她年迈长期卧病在床,存在定期或不定期的医疗费支出及其他生活性(如加强营养、纸尿裤等)支出,每月领取的退休收入并不能满足生活所需。法院结合案情,酌定阿强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
对于医疗费,市中院考虑到孙婆婆虽每月有固定退休收入,但收入不高,2010年以来高达4万多元的医疗费支出,确实会给她造成较大的经济压力,阿强作为孙婆婆的儿子,理应承担其中的一部分以缓解孙婆婆的经济压力。法院结合案情,酌定阿强负担5000元医疗费。
长期赡养父母的子女可分六成以上遗产
2月19日,三乡镇的郑氏兄妹收到了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因为对父亲征地款遗产分配有争议,郑氏六兄妹对簿公堂。按照继承法规定,子女一般均分父母的遗产,但在这起遗产纠纷中,市中院判决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继承2/3的遗产份额。
三乡镇某村的郑伯膝下有6子女,妻子1999年离世。接下来的十年,郑伯和排行第五的儿子阿海居住在一起,后于2009年去世。2012年,该村经济社对被征收的15亩商住地征地款进行分割,郑伯持有村里1股股权,分配款是75000元。
对于这笔遗产的分配,排行第二的阿国和排行第六的阿福认为应该平均分配。“阿海不应多分股权,虽然父亲生前在阿海家里居住,但实际上是与阿海分开生活的,父亲的饮食起居都是自己负责。我们平常回去探望父亲,并以物质的形式赡养尽到了赡养义务。”阿国和阿福把其他几兄妹告上法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在郑伯去世前的十年,一直与阿海共同生活,由阿海照顾饮食起居,阿海对郑伯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法院一审结合案情,判决阿海比其他继承人多分1/7。阿海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多分1/7份额对阿海来说是否公平?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赡养义务人应尽的法律义务。阿海长达10年与郑伯共同居住,并承担对父亲的主要照顾义务,多分的1/7比例并不对等,也不利于子女积极赡养父母良好社会风气的营造及正确价值取向的引导。
2月19日,市中院结合本案具体案情,酌情改判由阿海继承郑伯遗产的2/3份额,其余1/3遗产份额由郑伯的其他五名子女均等继承。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以裁判扬法护德
让子女尽孝道
市中级法院家事审判合议庭审判长李志金认为,孝敬父母,是中华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明文规定:“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可见,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义务。
“生活困难”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是指靠个人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而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父母何为无劳动能力。根据国务院制定,并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规定“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心理学上也认为,满60周岁则开始步入老年时期。市中院家事审判合议庭在裁判时认为,只要父母年满60周岁,不管父母收入如何,财产多寡,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子女未满18周岁,父母要承担抚养义务,而父母年满60周岁,理应是子女尽孝,承担赡养义务之时。这样认定,对当今社会缺乏责任担当、“啃老”的成年子女有积极教育作用,营造积极赡养父母的良好社会风气及树立正确价值取向。
在审判实践中,子女通常以父母有足够的收入、处分财产时偏心,年少时父母对自己不好等为理由不支付赡养费,这些都不属于不担承赡养义务的理由。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时将酌情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赡养人经济条件等情况,对赡养费数额及兄弟姐妹间分担予以酌定处理。对老人赡养,既可以是物质的,给予赡养费;也可以是精神的,如陪伴,照料起居等。
父母在老年时期,是人生最孤独最需要被关心照顾时期,父母晚年,尤其是身体不好的父母,作为与其共同生活的子女,定要付出更多心血,对父母尽心尽力照顾,不仅应该倡导,也应该有回报。根据法律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尽了主要义务,自然也应获得更多权利。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何为多分?一半是对等,而六成以上可体现多分,尤其是多子女情况下,通过上述案件判决体现法律的指引价值,倡导子女尽孝,老有所养的良好社会风气,鼓励子女与年老父母共同生活,对父母多尽孝心,不推诿。
本报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林蔓娜刘粤湘
新闻推荐
政协委员、民进中山市委会委员杨国明代表民进中山市委会发言时表示,加强中山市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有利于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