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中岐)安监执行催告〔2019〕1 号
何品国(男,身份证号码:44188219810422****):
本机关于 2018 年8月8日对你(单位)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 [(中岐)安监罚〔2018〕10号] 尚未履行,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
□于 2019 年 3 月 1 日前将罚款 壹拾肆万玖仟壹佰贰拾伍 元(大写),加处罚款零元(大写),(合计: 壹拾肆万玖仟壹佰贰拾伍元)缴至 农业银行中山分行/建设银行中山分行/工商银行中山分行。
□立即履行以下行政决定: 。
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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