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农业灾害复产救助办法将实施

南方农村报 2019-02-12 01:05

近日,《中山市农业灾害复产救助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出台,进一步明确救助标准、简化启动程序、扩大救助范围,最大程度减少农业自然灾害损失。《办法》从2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

《办法》所称的农业灾害,是指因台风、暴雨、寒冷、雷雨大风、洪水、地震等自然因素造成农业生产遭受巨大损失的灾害。受上述自然灾害影响,中山市气象局发布红色预警信号,即启动农业灾害复产救助机制;或是发生自然灾害,由领导小组在灾害发生后3天内研究并决定启动农业灾害复产救助机制。

“相较原政策,《办法》减少了灾害经济损失核实等大量工作,能更快速开展救助工作,保障救助时效性。”中山市农业局相关负责人说。那么,申请享受农业灾害复产救助,都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据了解,在中山市区域内从事种植业生产、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等农业生产经营;受灾害影响,单户农作物失收5亩以上,水产养殖受灾10亩以上,畜死亡20头以上,禽死亡500羽以上,种植大棚受损1300平方米以上。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中山市户籍村(居)民或在中山市工商注册登记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农业灾害复产救助。

相较原政策,此次《办法》扩大了救助范围,增加了花木等其他种植业品种、设施农业、畜禽养殖等。“以尽快复产为救助原则,重点解决农民受灾后的资金等问题。”中山市农业局副局长万国富说。□叶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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