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养老服务机构资助办法》施行 社区新设养老机构可获10万元资助
本报讯(记者 徐钧钻 通讯员 李盛欢)由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中山市养老服务机构资助办法》将着力扶持中山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发展,以期提高中山养老服务水平。《办法》自2018年1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新开办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将可获一次性资助10万元。
●开办及运营均可得到资助
该办法所指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两类。市财政将按开办资助、运营资助对上述两类机构予以支持。
《办法》称,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开办资助标准将以新增床位计算,共资助3年。机构房产属新建的,资助标准为每张床位每年2000元;机构房产属租赁的,资助标准为每张床位每年1500元,且要求其场地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方面,将对新开办的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资助10万元,且要求机构的建设标准不低于资助标准的2倍。
●运营资助将与服务质量挂钩
《办法》称,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收住老年人,按入住老年人实际使用的床位数每年给予运营资助。运营资助标准=资助基准×综合评估得分比例。资助基准为:获省评定五星级的,每月每张床位补助400元;获省评定三星级、四星级的,每月每张床位资助300元;获省二星级及以下的,每月每张床位资助250元。综合评估得分比例则是由市民政部门委托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按照《中山市养老机构考核评分操作细则》每年对其服务质量进行打分,只有获得95分及以上的,按100%资助。90至94分的,按标准90%资助,85至89分的,按标准80%资助。
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方面的运营资助,将由镇(区)政府(办事处)委托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通过定向转移支付方式进行。按照镇(区)实际服务对象人数给予每人每月600元补助。
该办法所称的老年人是指年满60周岁的中山户籍居民或在中山市连续居住满3年(以办理《居住证》为准)且连续参加社保满3年的非本市户籍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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