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中山日报 2019-01-25 19:10

经查,中山市坦洲光明教育培训中心等23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详见附表)未按规定报送2015年、2016年度检查申报材料,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拟对上述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用法定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被拟处罚单位应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被拟处罚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不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民政局

2018年11月22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0号,联系电话:0760-88267801。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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