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闯红灯致摩托车乘客身亡
晚上闯红灯过马路,还边走边看手机,49岁的胡某(女)不仅被摩托车撞倒受伤,还导致车上乘客重伤不治身亡。今年8月24日,胡某被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11月28日,市第一法院通报了这起行人闯红灯引起的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胡某在赔偿受害人家属获得谅解后,一审被判刑10个月,缓刑1年。
本报记者 张房耿 见习生 王欣琳
通讯员 吴娟欢 梁倩欣
案情回顾:行人闯红灯致摩托车乘客身亡
胡某家住火炬开发区某小区。2017年5月27日晚上8时许,胡某步行到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上陂头对开路段时,没有按人行道交通信号灯指示横过马路,并在横过马路时使用手机。过程中,胡某被于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中的摩托车撞上,导致摩托车乘客张某受伤不治。
胡某也受了伤并被送医救治。今年5月17日,胡某经公安交警人员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被取保候审。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胡某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道,没有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胡某今年9月18日与被害人张某的家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次日支付了部分赔偿款2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判决:被告人一审获刑10个月缓刑1年
胡某的辩护人称,她在事故中只有“没有按交通信号灯按钮”这一过错行为,而摩托车驾驶人缪某穿轮滑鞋驾车,司机和乘客都没有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缪某的每一个过错行为都对发生事故并导致张某死亡起直接的决定性作用,因此胡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院认为,胡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她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胡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在出院后自行到公安交警部门接受处理,可以认定有自首情节,胡某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近日,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对胡某判刑10个月,缓刑1年。
以案说法
行人酿事故被认定承担主要责任,或构成交通肇事罪
行人作为非交通运输人员,是否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案件承办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上述司法解释可见,法律没有限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一定是机动车驾驶员,一旦被认定为承担主责或全责,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因此,分析事故责任,是认定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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