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团伙5人获刑

中山日报 2019-01-25 19:05

本报讯(记者 张倩 通讯员 李世寅 周静宜)一组人马,分工合作,专门以“碰瓷”的方式制造交通事故以敲诈勒索获利。记者11月27日从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这一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游某某、梁某某、冯某某、冼某某、罗某某5被告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至11个月不等刑罚,并分别处以2000元至3000元不等罚金。

据介绍,2018年1月18日晚,团伙一人先乘坐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粤T牌号小车至中山市三角镇一酒吧,按照事先预谋的“碰瓷”敲诈计划,次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黄某某离开酒吧准备开车时,团伙另一人驾驶粤T牌号小车故意倒车碰撞黄某某的车辆,造成轻微刮蹭。随后,“碰瓷”团伙以酒驾为由向被害人黄某某提出索赔人民币1万元,遭到拒绝。后接报的交警要求当事双方前往三角镇交警大队协商赔偿事宜。

当事双方在交警大队签订了由被害人黄某某赔偿1500元人民币的协议后,黄某某驾驶粤T牌号小车准备离开,等候在交警大队门口的其他团伙4人拦停被害人车辆,使用暴力让被害人黄某某先用微信付给一人人民币1500元赔偿款后,又签下8500元人民币的借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游某某、梁某某、冯某某、冼某某、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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