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函
黄司佑先生:
2006年8月,我方分别与阁下签订《中山市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签订后我方已按照合同约定转让了土地,但阁下却一直拖欠土地转让款,截止至今仍未支付,现我方郑重函告阁下:
自本函刊登之日起15日内,阁下应将拖欠的土地转让款足额支付至本人。阁下逾期支付的,自本函刊登之日起的第16日本人正式与阁下解除《中山市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本人不再另行发出解除函。
特此函告。
通知方:林耀洪 罗流生 张建波 陈首航陈榕洁 郑楚雄 张美英 谢艺兴 陈金海 吴凤英 吴文增 李建宏 郑景灿 余锦明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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