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结核纳入医保特定病种范围

中山日报 2019-01-25 18:33

扫一扫,看肺结核医保支付范围本报讯(记者 何淼)记者近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为加大结核病患者的医疗保障力度,市人社局发布的《关于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范围,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在就医管理方面,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由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负责认定和延期。自认定并登记备案之日起,设12个月治疗期,规定治疗期满仍需治疗的可申请延期。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参保人应选定一家市卫计部门指定的肺结核定点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如需变更就诊医院的,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值得注意的是,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的认定标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医疗保险专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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