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头族”被判交通肇事罪的警示

中山日报 2019-01-25 18:28

□何勇海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行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都属于弱势群体。2017年5月27日晚上8时左右,中山市一位行人未按交通灯信号横过马路,并在横过马路时使用手机,结果与行驶中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乘客死亡。日前,该行人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11月29日《中山日报》6版)

按照以往的惯常处理,摩托车司机恐怕得承担主要责任,行人是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而获刑的。然而,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交通事故时,却认为被告人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横过马路,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一直使用手机,是引发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行人违反交通法规引发的交通肇事的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判处行人胡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这样的判决结果既在意料之外——以往太少见了,也在意料之中——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行人也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期待这一司法判例能对我们产生足够的警示。长期以来,正是仗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以及弱势身份,行人闯红灯现象普遍,让机动车司机与交管部门颇为头痛,尽管各地交警都想出各式各样的招数应对,却久治难愈。而且,这些年“低头族”闯红灯过马路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各地发明的“防闯神器”纷纷现身或升级,也难以拯救“低头族”闯红灯过马路。这正说明,行人在交通上的违法成本太低。

实际上,弱势身份不是逃避交通肇事责任的理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无论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还是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基础上,只要构成犯罪,都可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虽然从总体上看,现有法律以及过往的司法判例对行人的保护力度较大,但行人不能滥用这种保护,而为所欲为。

前不久,有媒体报道,一起电动三轮车与货车相撞,人们原以为这种“大车撞小车”的事故,都是由机动车来承担责任,结果,电动车车主负全部责任,因为他无证驾驶电动车,并占用对面车道行驶。眼下,又有一起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获刑的案例。期待这样的判例越来越多,以增加行人与非机动车的违法成本,来倒逼行人与非机动车遵守交通规则与法律。公正处理、依法处罚是根治交通事故多发顽疾、实现交通有序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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