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规范安全培训机构备案工作方案(暂行)》解读
(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大明)
中山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规范安全培训机构备案工作方案(暂行)》,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相关背景说明
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是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强化安全意识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粤安监﹝2015﹞123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安监﹝2017﹞181号要求,结合中山市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工作实际,明确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职责,加强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教学装备等软硬件建设,提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水平,草拟出《中山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规范安全培训机构备案工作方案(暂行)》,制定出中山市安全培训机构的场地、师资、管理标准,凡在中山市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培训活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行备案,以提高中山市安全培训监督的工作效率。
二、文件主要内容
2017年3月1日国家执行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 8011-2016),但培训机构的标准还是表述比较简单,未有制定详细的标准。而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2017年12月26日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珠海市安全监督局关于规范安全培训机构备案制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珠海市安全监督局关于规范安全培训机构备案制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明确了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备案程序、工作要求和对培训机构的监管措施,供省内各市参考借鉴。中山市安全监管局结合中山市工作实际,草拟《中山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规范安全培训机构备案工作方案(暂行)》,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15〕14号)的要求,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市安全监管局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机构予以备案。备案登记信息将通过市安全监管局网站、“中山安监”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布。
市安全监管局将每季度通过局网站、“中山安监”微信公众号公布安全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培训机构学员报考情况以及考试通过率等信息,供社会查询参考。
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不按大纲教学、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安全培训机构,一律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严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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