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正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城执告字[2018]第5-45号)的决定
关于梁子浩违法建设一案,本局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城执告字[2018]第5-45号)中,发现有笔误字句,特此更正如下:
原《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城执告字[2018]第5-45号)中正文第6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现更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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