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

中山日报 2019-01-25 17:37

中山市绫罗会摄影店诉中山市朴熙社婚纱摄影店商业诋毁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中山市朴熙社婚纱摄影店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中山市绫罗会摄影店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将判决书内容摘要公告。

朴熙社摄影店朋友圈发布的“同行,我知道你是技术出名,我也佩服你,能把水印去掉的那种技术!!!今天就让我朋友圈5000多好友看看你是多么的无耻!”以及评论为“通告:云南分店摄影师勾结同行以盈利为目的出售云南图森店客片作品,严重侵犯云南图森店版权,已即时辞退!!”。“转发朋友圈第五条文字+图片,婚纱照给你打个八折,老板不批,差价我来贴”“有分店就是一定是你绫罗会以前的同事开?你不踩绫罗会,这么有职业道德,就不会扇风点火啦!”“今天发了一笔同行财,微信有好友认识那同行吗?…有空过来朴熙社帮老板数数钱!” 上述内容同时附图9张,其中一张截图中有顾客发给孙燕文“你地公司今次广告做得好好!打击对手,又做宣传,秒”。孙燕文在“恩妍社感谢哥哥店的对手,走了一次牛逼的营销”微信中回复朴熙社黄子珊:转发盗图朋友圈,恩妍社送免费护理,好多人过来咨询,顺便开埋卡。

该行为已经引人误解绫罗会摄影店的图片是“盗图”,且朴熙社摄影店采取的宣传方式明显存在损害竞争者的商业信誉的意图,其行为构成商业诋毁,且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绫罗会摄影店要求朴熙社摄影店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求有理,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采纳和支持,判决如下:

一、中山市朴熙社婚纱摄影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其微信账号yanmin1203(昵称AAA朴熙社摄影琂珉)上刊登声明,并保存三日(声明内容须交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中山日报》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中山市朴熙社婚纱摄影店承担)以消除对中山市绫罗会摄影店的不良影响;

二、中山市朴熙社婚纱摄影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中山市绫罗会摄影店经济损失5000元;

三、驳回中山市绫罗会摄影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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