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18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现将2018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于2018年12月31日前在中山市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公示2018年度的年度报告(http://gsxt.saic.gov.cn/)。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上述系统,也可以直接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选择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的,应到其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申领表格后提交。
二、未报送201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应及时进行补报。补报后,再报送2018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照《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满3年仍未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公告。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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