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中山日报 2019-01-23 03:39

陈敏(中山市东区陈敏鱼档经营者,身份证号码:442830********0848):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中食罚催告〔2018〕3-13号):

我局于2018年07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中食行罚〔2018〕3-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至今未(全部)履行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现催告你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被处以没收物品处罚的将被没收物品上缴我局;被处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持《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NO:ZS01800007317)到农业银行中山分行、建设银行中山分行、工商银行中山分行、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交通银行中山分行或民生银行中山分行以现金或转账等方式缴纳罚没款1006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可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到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区分局(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一号中环广场3座2楼;联系人:何勇;联系电话:87866137)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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