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茶里偷偷掺消炎药 两凉茶铺经营者获刑

南方都市报 2019-01-22 06:17

南都讯记者吴笋林通讯员韦磊众所周知,广东人酷爱喝凉茶。市面上的凉茶铺遍开大街小巷,大多数凉茶铺经营者秉着实诚、良心、负责态度精心熬制凉茶,但也存在小部分经营者为追求凉茶效果,在凉茶里添加法律、法规禁止添加、使用的物质。近日,中山市就有两名凉茶经营者往凉茶里掺消炎药,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刑。

欲提高凉茶效果及经营效益

从2015年11月开始,郑某兴、郑某穆在中山市坦洲镇合伙经营“保草堂凉茶店”。2018年年初,郑某兴向郑某穆提议,在保草堂销售的凉茶中投放消炎药以提高凉茶效果及经营效益,后来郑某穆在保草堂熬制的“下火王”凉茶中投放消炎药并进行销售。

2018年5月14日,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到坦洲镇保草堂凉茶店中购买“下火王”凉茶样品后送检,经中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上述凉茶中检出对乙酰氨基酚成分,含量为1679.2ug/ml。同年9月4日晚,郑某兴在坦洲镇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9月10日上午,郑某穆在坦洲镇大兴路保草堂凉茶店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郑某兴、郑某穆如实供述了罪行。

经依法审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郑某兴、郑某穆提起公诉。2019年1月2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某兴、郑某穆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添加禁添加的药品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根据以上规定,可判断凉茶属于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对乙酰氨基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二部)第318-319页中列明的药品,不得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且“对乙酰氨基酚”是医学上的止痛药,不同人群服用的剂量均有严格限定,若不慎过量使用,则会导致肝肾功能异常。

经办此案的检察官表示,本案中被告人郑某兴、郑某穆在保草堂生产、销售的凉茶“下火王”中添加了禁止添加的药品,该二人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通过此案,检察官给凉茶铺经营者敲响警钟:莫因追求利益,而丢弃经营凉茶店的初心,做出损人不利己的行为,以免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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